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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 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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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构建我院学生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自2001年起在我院学生中实行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办理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是目前解决学生由于医疗费用所造成经济负担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院学生人身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工作,使广大同学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熟悉具体理陪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我院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保险。在校投保前已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者等,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每年度开学办理一次,按保险单载明的日期起讫。

第四条 保险险种及费用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保险金额为5000元。

被保险人在遭受一切外来、剧烈、明显的意外压伤、跌伤、碰伤、炸伤、烫伤、沉溺、触电、雷击、中毒、歹徒和牲畜袭击、突然窒息及乘坐各种运输工具或使用各种机器(械)失事或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的见义勇为行为等不可预测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伤害程度进行理陪。

(二)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元,保险金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金额的90%理赔。如发生骨折,保险公司另加100元赔偿。

(三)附加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5元,保险金额为60000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住院治疗所支付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项目费用,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方式按比例进行理陪。

学校每年根据财务收支情况,给学生补贴10-30元保费,以增加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用缴纳

    各种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在学生代办费中扣除。专接本学生的保险费用由各系(院)统一收齐上交学生工作处统一代办。

第六条  相关说明

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有医保免赔额100/次,赔付比例为60%;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有医保免赔额50元/次,报销比例为80%。

第七条  申请理赔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因病门诊

1)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证明

3)如发生骨折应提交X光报告

4)医疗费发票

5)伤残证明

6)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学生因病住院

1)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证明

3)住院费发票和结算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

4)出院证明

5)转院治疗者应提交转院证明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6)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八条  办理理赔的程序

(一)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或住院前必须到所在系(院)登记;

(二)待治愈后7天内由学生本人将申请理赔应提交的材料交到所属系(院),并由系(院)负责人将材料于每周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汇总至学工处并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

(三)由学工处向保险公司办完理赔手续后保险公司将赔付、金额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特别告知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生病需住院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专业医院治疗;

(二)学生休学、放假及实习期间,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到乡(镇)级以上医院治疗(需紧急救治者除外);

(三)取消学籍的学生,自取消学籍执行之日起,保险责任失效;

(四)专接本学生第四年原则上不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如需办理请向所属系院进行参保申请,并由各系(院)汇总上报至学工处统一办理;

(五)保险购买根据自愿原则,凡不需在校购买保险者,需书面提交申请。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保险范围

(一)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或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造成的伤害;

(四)核辐射和核污染造成的伤害;

(五)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六)学生因矫形手术或整容、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七)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八)学生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非医院指定的医护人员)、陪住费、取暖费;

(九)公费医疗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紧急救治情况下除外);

(十)被保险人在非保险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紧急情况除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

十一)在校外兼职、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以及各种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学校和承担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

(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九州学院关于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六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