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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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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  

为切实做好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建档依据

《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修订版)》(九州学〔2016〕25号)

二、认定和建档程序

申请认定和建档的学生,须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省资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3)。已在户籍所在地建档立卡的学生需同时提交扶贫手册原件(审查时使用,不在院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截图原件(加盖扶贫办公章且注明何时建档立卡、何时脱贫)系(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在系(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时间要求

1.9月21日之前各系(院)统计好人数并领取《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国庆节放假前,各系(院)传达部署,符合条件的学生利用假期到当地开具相关证明。

3.10月24日前系(院)完成认定、建档、公示、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并将认定和建档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上报材料

1.电子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采集(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由学生本人在线采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附件3)发送到邮箱:

jiuzhouzz @126.com

2.纸质材料:

《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盖民政部门章)和《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建档立卡的学生同时提交扶贫手册原件(审查时使用,不在院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截图原件(加盖扶贫办公章且注明何时建档立卡、何时脱贫)

五、其他要求

1.建档人数控制在本系(院)学生总数的25%以内,16级、17级学生根据家庭贫困实际情况,进行贫困档调整,一并汇总报送。

2.各系(院)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慎重地做好认定、建档工作,教育申请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附件1:《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江南app(中国)官网,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操作手册》

附件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操作手册

1.浏览器设置

1.1适用浏览器

系统支持:Ie8.0、搜狗、火狐浏览器等。

1.2登录网址

学生登录网址:http://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gx.action

2.学生注册

进入学生登录页面,点击“学生注册”,注册并登录。

首次登陆进行注册

选择学校后,院系/辅导员/班级/专业才可以选择。

     

3.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管理

3.1学生在线采集信息

在【家庭信息采集】—【家庭信息采集】页面,点击【新增】按钮

 

第一步 先阅读《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并勾选 我已阅读并了解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点击【开始填写】按钮。

    

第二步 填写正确的家庭及个人信息并保存。

    

                         

 

附件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
序号 系 别 专业 班级 姓名 建档等级 备注
特困 困难 一般
                 
                 
                 
                 
                 
                 
                 
                 
                 
                 
                 
                 
                 
                 
                 
                 
                 
                 
                 
                 
                 
                 
                 
                 
                 
                 
                 
                 
                 
                 
合计 总人数          
所占比例